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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安徽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(试行)》7月起实施

发布日期:2015-07-06 10:58

 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,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,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制定了《安徽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,自2019年7月起,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将根据《办法》,按月实施预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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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《办法》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》《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》和《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办法(试行)》制定,适用于安徽省境内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。

  《办法》所称监测预警,是指根据全省国、省控地表水监测断面(以下简称“断面”)监测结果,对断面水环境质量变差或存在完不成年度水质目标风险的,及时向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、预警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,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治水污染,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;在出现预警时应深入研究水环境质量下降原因,制定整改计划,并将整改计划落实情况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。

  《办法》规定,断面监测预警实行分级响应、分级处理、上下联动原则。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工作,建立健全全省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体系,组织开展全省水环境质量监测评价,每月向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水质状况,向出现预警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通报预警信息。地表水水质监测预警等级划分为两级,分别为一级、二级,一级为高级别。

  《办法》明确指出,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应急状态下的监测预警参照《安徽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》(皖政办秘〔2016〕32号)等有关规定执行。饮用水水源地有关预警工作另行制定管理办法。跨界断面出现水质预警的,原则上由断面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整改计划。当断面涉及多个设区的市时,由省生态环境厅统筹协调整改计划。出现预警情况的地区通过采取整改措施,下一个月未再次出现预警信息或预警等级变化的,预警自动解除或调整。